(2017)云03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章林昌诉市人社局退休年龄认定二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林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林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林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林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云03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林昌,男,生于1951年5月,汉族,退休工人。身份证号码:53223319540520003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彭志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长,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雪琼,云南誉锦律师事务律师。原审原告章林昌诉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退休年龄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行初6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章林昌所在单位到市人社局办理为章林昌办理退休手续,市人社局审查后,以章林昌档案中应征入伍青年政审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为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51年5月,同年同月14日批准退休,确认缴费年限至2011年5月。自2013年12月起发放养老保险金。2014年3月,章林昌领取了退休证。章林昌自领取退休证后,才知道市人社局认定其退休年龄为1951年5月,于2015年4、7、11月通过信访及书面、口头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其退休年龄,市人社局于同年4月10日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章林昌档案资料中记载多个不同的出生时间,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记载的时间不同。应征入伍青年政审登记表是其档案中盖有公章的最早第一张记载年龄登记表。市人社局根据应征入伍青年政审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1951年5月为其出生年月,确认其退休时间为2011年5月,并批准退休,符合上述《通知》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章林昌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章林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章林昌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出生年月的依据是《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记载的时间不是上诉人所写所说。二、原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三、原判不象是被依法审理过的判决书,只有果没有因。四、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等理由。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理由是,一、本局依法作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根据章林昌的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认定其出生时间,并批准退休时间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本局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仍适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四、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目的在于确定职工的社会服务年限,作为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与身份证记载仅仅证明公民身份有本质的区别。综上,本局确定上诉人退休年龄有事实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林昌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其出生于1954年5月。但其人事档案中较早的、盖有公章的1969年12月的《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上记载其出生于1951年5月。《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都是认定年龄的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案章林昌的居民身份证是2006年自己才申请办理的,除居民身份证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出生于1954年5月。章林昌不能提供1969年12月以前的相关证据否定《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章林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不是自己申报的。《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记载章林昌出生于1951年5月,入伍时符合入伍要求的年龄条件。章林昌称其出生于1954年5月,则入伍时才15岁,不符合入伍年龄条件,不可能通过政审。《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登记时间是1969年,登记表保存于个人档案,其证明对象比后来申办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对象更客观、更真实、更可靠,其证明力大于居民身份证。市人社局根据《应征青年政审登记表》记载章林昌出生时间认定其退休年龄时间,批准其退休,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符合上述《通知》、《办法》的规定,认定退休年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章林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剑锋审判员 唐 志审判员 唐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