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法定代表人徐骏。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建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建明的银行存款62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建明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