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连军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军,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王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7号原告董连军,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西郊。法定代表人宋景峰,所长。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第三人王桂丽,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董连军诉被告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桂丽行政处罚撤销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连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连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05元,由原告董连军承担。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