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锦和与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和,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323号原告:杨锦和,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经常居住地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雪华路307号雪华乡政府院内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36150M(1-1)。法定代表人:易家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锦和与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锦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锦和撤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由杨锦和负担。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