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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曹体高与许建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体高,许建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034号原告曹体高,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赵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体高与被告许建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建华独任审判。2017年4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体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曹体高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