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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琪,曾用名陈知兵,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潼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2日20分许,被告人陈琪饮酒后驾驶渝C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正兴街中医院时,与邓某驾驶的渝CXXX**小型普通客车、吴某驾驶的贵JXXX**小型越野车发生擦挂,陈琪驾车驶离现场,行至新桥处撞上防护栏。经依法抽取陈琪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陈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琪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琪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