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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英、吴翠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吴某某,达某某,青某甲,乌某某,阿某某,青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45号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组织机构代码:X2716XXXX。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系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系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张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达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青某甲: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乌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阿某某,男,1952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青某乙,男,1965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吴某某、达某某、青某甲、乌某某、阿某某、青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