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1356032-3。法定代表人王增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蒲城县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源公司应履行案款1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8676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盛源公司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蒲城县延安路中段的蒲国用【2009】第00277号土地使用权和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经132**号房屋所有权进行评估与拍卖。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盛源公司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704.25万元作价偿还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亦同意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盛源公司位于蒲城县延安路中段的蒲国用【2009】第00277号土地使用权和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经132**号房屋所有权作价1704.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抵偿借款本金。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自2017年3月15日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二、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