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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健、邹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邹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邹武杰,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陈健申请邹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武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健208265元,承担执行费3023.97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邹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邹武杰的动产与不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8265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陶 越审判员 : 康 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