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祥与刘炳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刘炳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858号原告:原告王永祥,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鸿,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炳宏,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王永祥与被告刘炳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永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王永祥以王永中病历中显示眼睛玻璃体积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之有关规定已构成轻伤,依据我国先刑后民的诉讼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永祥负担。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