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香冲、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冲,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冲,女,1952年5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宜静,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田宝,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冲与被执行人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所有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应 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