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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香冲、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冲,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冲,女,1952年5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宜静,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田宝,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冲与被执行人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强、章宜静、李田宝所有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应 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