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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农行仪陇支行申请执行王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王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冯洪波,行长。被执行人:王湛,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号**幢*单元***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湛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现已执行债权本金49000元、案件受理费51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湛银行无存款,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利息62372.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曹庆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先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