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窦东跃与密山市富源乡人民政府、密山市富源乡珠山村委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东跃,密山市富源乡人民政府,密山市富源乡珠山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窦东跃,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密山市富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密山市富源乡珠山村委会,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上诉人窦东跃因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窦东跃上诉称,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对密山市富源乡政府密政发(2016)37号处理意见是否构成行政侵权事实不予认定,对财产损失赔偿事实不予认定,属枉法裁定。该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行政责任、行政侵权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有主体资格,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密山市富源乡政府密政发(2016)37号处理意见行为违法,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窦东跃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窦东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窦东跃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