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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铁仁与张立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仁,张立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228号原告:张铁仁,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被告:张立新,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荣,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系被告妻子。原告张铁仁与被告张立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铁仁、被告张立新的委托代理人马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铁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替原告偿还为治病外欠债款的15000元;2、被告负担原告最近一次治病的医疗费8000元;3、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负担原告赡养费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独生子,原告在妻子去世后,就搬到养猪场居住,原告以前的房子被告一家居住。原告身体多病,因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腰间盘突出、脑出血、外伤造成骨骨折等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仅2016年就两次入院,被告是原告唯一的孩子,却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住院期间不得不雇人护理,医疗费全是外借,已经欠下15000元,最近一次住院尚有8000元医疗费无法报销。被告住着原告的房子,还占有原告妻子交通事故赔偿款17万元中的13万元,在原告需要赡养时不闻不问,故原告起诉。被告辩称,我并没有不赡养原告,原告所称债务没有依据,他说借他五弟15000元,实际上是他五弟以前治疗瘤子时候从他手借的钱,还他的。我们愿意赡养他并照顾他生活,他有病医疗费我们也同意负担。现在他起诉要钱是想请保姆,我们身体有残疾,实在负担不起保姆的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立新系原告张铁仁儿子,原告妻子王春英于2011年因车祸去世。现原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需要人赡养。2016年11月,原告因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281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813.29元,其中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20%。不能报销的部分被告没有给原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2016年12月在北戴河281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被告应该支付。关于原告提出的债务,原告亦未提出足够证据加以证明,且未能说明具体支出事项,故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以后患病治疗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应由被告负担,被告亦应尽到照顾和护理原告的义务。原告所主张的赡养费每月3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住院所花的医疗费用6250.63元;二、被告从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于每月30日前付清);三、原告以后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