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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覃汉条与黄振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汉条,黄振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787号原告:覃汉条,男,1972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明,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龙,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覃汉条诉被告黄振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汉条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汉条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覃汉条负担。审 判 长  马海鹰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人民陪审员  黄期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