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覃汉条与黄振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汉条,黄振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787号原告:覃汉条,男,1972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明,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龙,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覃汉条诉被告黄振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汉条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汉条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覃汉条负担。审 判 长 马海鹰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人民陪审员 黄期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