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韩述常、蔡俊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韩述常,蔡俊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大连。被执行人:韩述常,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大连。被执行人:蔡俊和,女,1978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华与被执行人韩述常、蔡俊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瓦民初字第59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动迁款10万元人民币,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荆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