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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公方泉与宋显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方泉,宋显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公方泉,男,1969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宋显芝,女,1969年12月13日,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方泉与被执行人宋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方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王绍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