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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1执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1执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王某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48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昕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