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石市正武农牧有限公司与冶钢集团农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冶钢集团农场,黄石市正武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冶钢集团农场,住所地黄石冶钢四门新建区。法定代表人:周行保,场长。委托代理人:杨介先,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正武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芦建武,董事长。上诉人冶钢集团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正武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冶钢集团农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冶钢集团农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钢集团农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上诉人冶钢集团农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