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82张山民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民,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张山民,男,1964年10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县。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张山民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其他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洪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