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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什金、唐志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什金,唐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财保26号申请人:杨什金,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星、杨金文,均系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志海,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杨什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志海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上述财产的金额以350000元为限。申请人杨什金以其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号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什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志海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杨什金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X号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杨什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