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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于海波诉乔天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波,乔天奇,于海波,乔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092号原告于海波,女,1973年6月,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乔天奇,男,1989年9月,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波与被告乔天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于海波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栾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