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吕俊红与吕昕、吕宗治、段静芬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红,吕昕,吕宗治,段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俊红。被执行人:吕昕。被执行人:吕宗治。被执行人:段静芬。本院在执行吕俊红诉吕昕、吕宗治、段静芬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红旗公证处(2016)新红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