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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丹因与潘颖间借贷纠纷2017黑01民终1846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丹,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1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丹,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农业银行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人街**号*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彪,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街电机社区*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颖,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宁街215号新湖明珠小区B栋3单元1402室。上诉人苏丹因与被上诉人潘颖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丹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苏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周志杰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欣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