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柱芹与朱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柱芹,朱金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61号原告:黄柱芹,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标,男,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黄柱芹诉被告朱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柱芹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柱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柱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黄柱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