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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蒋光清与何太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清,何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蒋光清,女,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何太忠,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蒋光清与何太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6)德昌民初字第948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蒋光清申请执行何太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光清与被执行人何太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