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若凡、怀远县方坝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凡,怀远县方坝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张若凡,女,200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张月礼,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方坝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方坝村。组织机构代码55457554-3。法定代表人:赵怀新,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若凡与被执行人怀远县方坝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远县方坝学校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