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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肖阿妹与陈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步贵,肖阿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步贵,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阿妹,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诉人陈步贵因与被上诉人肖阿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步贵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步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