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俊兰与何道敏、曾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兰,何道敏,曾德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882号原告:杨俊兰,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何道敏,女,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曾德飞,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原告杨俊兰与被告何道敏、曾德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兰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杨俊兰负担。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