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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兆良、亓春兰等与济南军区泰安招待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良,亓春兰,济南军区泰安招待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632号原告:韩兆良,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亓春兰,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军区泰安招待所,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焦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兆良、亓春兰与被告济南军区泰安招待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韩兆良、亓春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兆良、亓春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军区泰安招待所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良、亓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韩兆良、亓春兰负担。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