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327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利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朱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宇航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高宇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共同债务依法分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2004年相识,当年正月订婚,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高宇璐,生于2005年9月6日;儿子高宇航,生于2007年6月16日。但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且手段残忍,经常在原告头部、脸部殴打,原告曾因被打使刚结婚怀孕六个月的孩子流产,也曾因被打几次住院。现儿子高宇航确诊患有心脏病,为了给孩子看病,花费医药费等11万多元(均系向亲戚借款),通过医保报销7万元后,只还了4万元债务,其余均被被告赌博���光。且被告经常赌博,现欠很多赌债,家庭生活全靠原告打工维持。原告从去年离家,被告从不与原告联系,现感情彻底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有家庭共同财产:老家石窑2孔、家具1套、电视机1台、沙发茶几一套、被褥等日常用品。共同债务有:向朱继东借款2万元、向朱继梅借款1.5万元、向刘慧借款8000元、向刘丽借款5000元、向朱艳借款5000元、向被告三爸高贵爱借款1万元、向被告二爸借款5000元、向被告五爸借款1万元、向高寒借款5000元、向被告五姨借款3000元、向高强借款5000元,共计9.1万元。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打架是事实,但那是互相殴打,并非被告单方面殴打原告。家里生活是靠被告维持,被告虽然爱玩,但只是娱乐,并非赌博。原告每年都离家出走几个月,家里两个孩子都要由被告照顾。去年腊月原告离家出走后再没有回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2004年相识,当年正月订婚,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高宇璐,生于2005年9月6日;儿子高宇航,生于2007年6月16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至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均体现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不对家庭负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对原告诉讼事实不予认可,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即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