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芽,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芽于2016年4月17日1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与被害人乔某驾驶的苏E×××××大型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发后,被告人刘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芽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乔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唐某、李某、何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芽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芽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芽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芽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