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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志、戴育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戴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戴育华,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戴育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