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志、戴育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戴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戴育华,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戴育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