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杜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5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杜明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明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