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恢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君,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恢2742号申请执行人蔡君,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黎族,贵州省清镇市人。申请执行王建明,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茂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343号仲裁裁决书及贵州省金沙县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9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王建明申请执行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建明工资48000.00元,负担执行费620.00元,合计人民币486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王建明,现尚欠286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291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29180.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用以支付申请人王建明、蔡君的工资及执行费;三、解除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