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孟庆兰与张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兰,张长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068号原告:孟庆兰,女,193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友,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作廷,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庆兰与被告张长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不得妨碍原告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按每年每亩600元支付原告租金。审理中,原告孟庆兰于2017年3月17日死亡。因涉案土地为农村承包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方式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原告所在农户已无其他家庭成员,现有子女,均已出嫁,不是原告家庭成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邢红丽审判员 冀翔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敬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