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娜与冯桂芝、刘进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冯桂芝,刘进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910号原告李娜,女,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桂芝,女,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刘进龙,男,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娜与被告冯桂芝、刘进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