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娟与李曙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李曙光,昆明容大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577号原告:王娟,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新、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曙光,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国防印刷厂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凇凯,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昆明容大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27916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兴华街***号。负责人:毕洪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昆明容大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职工,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周美华与被告李曙光、第三人昆明容大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周美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美华负担。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云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