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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爱建与刘虎强、唐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建,刘虎强,唐廷志,陈同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067号原告:邱爱建,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虎强,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唐廷志,男,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同道,男,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爱建诉被告刘虎强、唐廷志、陈国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爱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爱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爱建负担。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