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与李金星、胡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李金星,胡晓华,宋永忠,关学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2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住所地沙洋县建设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6764534216。代表人:龚云浩,该支行行长。被告:李金星,男,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胡晓华,女,生于1981年1月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宋永忠,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关学渊,男,生于1980年7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沙洋支行)与被告李金星、胡晓华、宋永忠、关学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邮政沙洋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沙洋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计11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