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新与被执行人李天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新,李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新,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天喜,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新与被执行人李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新与被执行人李天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德新的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民初1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