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李留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李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体育场*号。负责人宋海波,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少武,洛阳市工交巡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留成,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李留成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4103011010017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郭 锐代审判员 郭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