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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文全、林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文全,林玉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97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一街A1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235998-3。法定代表人:黎美霞,该司总经理。被告:欧阳文全,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林玉金,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文全、林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众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