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岩与石艳刚、石卓、王彬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岩,石卓,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09号申请人:陆岩,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石艳刚,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石卓,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彬,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主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岩与被申请人石艳刚、石卓、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石艳刚、石卓、王彬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申请,申请对石艳刚的到期债权30万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石艳刚对韩冰、牟忠慧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陆岩的财产保全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且以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石艳刚账户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陆岩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东胡同、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为X建筑面积92.3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