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文某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57号原告:文某,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川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文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某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撤诉。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兴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