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付海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徐学斌,付海侠,徐万春,荣秀茹,张庆艳,郭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徐学斌,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付海侠,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徐万春,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荣秀茹,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庆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郭术华,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56666.29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共计714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艳、荣秀茹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