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明、张家口市宣化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张家口市宣化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34456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伟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