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崇阳县。2015年7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赵某(已判刑)在本区长芦街道XXX路XX号天昊游戏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上分下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甘某与徐某(已判刑)在游戏室内负责值班管理工作,被告人甘某每月领取5000元固定工资,2015年10月下旬离开天昊游戏室。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内当场查获含有8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二台,含有2个操作单元的“无敌财神”四台、含有2个操作单元的“龙某”四台,共32个操作单元。2016年5月7日,被告人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甘某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万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赵某、徐某、廖某1、廖某2、卢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另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甘某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甘某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甘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甘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主动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4日,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康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