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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741号原告: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秀琼,女,系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彭芬,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碧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