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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永锰与晋路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锰,晋路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12号原告:魏永锰,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路军,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审理原告魏永锰与被告晋路军返还财产一案,原告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3677元,但原告未予交纳,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百度搜索“”